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824號
CHDV,111,司促,10824,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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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蔡佳宏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家洋即鐵道
紅茶冷飲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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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