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0號
債 權 人 李政昕
上列債權人李政昕因與債務人陳坤毅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李政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聲請狀所載「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糠鎮宇」本件債權人
僅列李政昕一人,是請確認係否有誤?如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