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0號
債 權 人 陳國建
上列債權人陳國建因與債務人張藤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國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算之基礎為何?(本
件三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應敘明於何「年月日」提示該本
票?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抑或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
則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