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68號
CHDV,111,司促,10668,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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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黃秀妹(即吳天良之繼承人)


吳家宏(即吳天良之繼承人)


吳家麗(即吳天良之繼承人)


吳家祥(即吳天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天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天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即訴外人吳天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民國90
年5月2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9006元。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205元。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5900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
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600元(契約書第四條)。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吳天良已於
民國108年8月30日死亡,經查家事事件公告無受理被繼
承人吳天良之繼承人聲明拋棄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惟
其繼承人黃秀妹等四人已依法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
48、1153條之規定,繼承人得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
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6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006元 自民國109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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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