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36號
債 權 人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凱
上列債權人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路順達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倘無依據,利息起算日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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