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辰
上 訴 人 賴聖德
被 上 訴人 葉慶璋(國內、外公示
林豐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部分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
該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
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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