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慶錡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王明芳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9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