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75號
CHDM,111,聲,875,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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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5號
異議人 即賴陳阿粉
受刑人之母
受 刑 人 賴源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1年度執字第2619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賴陳阿粉為受刑人賴源治之 母親,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判 處罪刑確定,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執行,檢察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然受刑人年幼 喪父又失婚,原本從事廚師工作,因疫情影響而失業,近2 至3年來都只能在家做鐵工代工幫忙維持家計,生活壓力很 大。又受刑人近10年均沒有犯公共危險酒駕之紀錄,其並不 是故意犯法或不在乎法律之人,其身體狀況也不是很好,有 開刀動過大手術,且長期服藥控制及治療,因家中經濟普通 ,且聲明異議人已年邁,收入微薄,需要受刑人幫忙賺錢養 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准許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得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者, 僅限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 刑人之母親,而受刑人係65年1月5日生,為成年人,此有受 刑人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聲明異議 人顯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非法所明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之。是 本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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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