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99號
CHDM,111,聲,1099,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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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毓麟


具 保 人 沈埕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埕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毓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沈埕銥提出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0,000元後,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指定 保證金額20,000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 釋放;又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到案執行,且依具保人住 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受刑人均未到案執 行,且經合法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國 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13日函及拘票、報告書可稽。又 受刑人現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受刑人顯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屬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 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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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