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仕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5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維仕明知視聽著作「殺手保鏢2」係 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公司)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電影視聽著作物,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8月7日晚間11時37分前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市○ ○路00巷00號住處內,以IP位置61.223.123.100連結電腦網 際網路,使用BT(BitTorrent)程式軟體,下載分享檔名「 殺手保鏢2」之影片檔案,並利用該程式多點對多點原理, 以下載、上傳之方式,供不特定上網之人分享交流上開影音 檔案,而以此種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海樂公司之電影 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應從一重處斷等語。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罪嫌, 應從一重處斷。惟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上開罪嫌均須 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 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