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
47號、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玖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鋒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8752號、毒偵字第613號、第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914公 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 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752號、毒偵字 第613號、第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 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0914公 克),此有該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10 60027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字第747號卷第121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 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 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