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代 表 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蘇品旭
王嘉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翔男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經被告簽名用印之志願書、保證書
等文件到院。
二、又原告固提出前曾向被告陳翔男催繳之存證信函,然未檢附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無法確認被告是否已受通
知。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上開文件到院。
三、請提出被告陳翔男(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