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3號
PTDV,111,訴,83,202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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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詹鍾翎
陳春祥
林秀穗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富子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志成律師即欒巧齡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王俊仁
廖素珠
黃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㈠、㈡、四關於「黃淑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秀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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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