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0號
原 告 李克溫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烱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56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11年10月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