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48號
PTDV,111,訴,648,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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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馮王貞美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22 日以111 年度補字第555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31,987元,該裁定於同年9月26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一份在卷 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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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