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王仁孚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47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 11年9月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 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