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韓采倩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號 訴訟
代理人 鄭凱元律師
被 告 陳沛宏
蔡穎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1年11月8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業已與被告商談和解事宜,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院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