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72號
PTDV,111,訴,372,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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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韓采倩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號 訴訟
代理人 鄭凱元律師
被 告 陳沛宏

蔡穎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1年11月8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業已與被告商談和解事宜,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院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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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