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號
PTDV,111,訴,26,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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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大原烈子
李克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燕、邢寶清、張恩齡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钰卿等人
應將坐落屏東縣萬丹萬安段1020、1022、1028、1030、1043、
1046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面積3+33+29+10平方公尺,實際
位置及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經測
量後,原告撤回以林鈺卿、簡鎮雄為被告,並更正請求被告楊清
燕等返還面積分別為328平方公尺、69平方公尺、43平方公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2,000元【計
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9,300元×440平方公尺=8,49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扣除已繳15,355元,尚應補繳69,7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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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