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4號
PTDV,111,訴,144,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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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蘇秀山
被 告 顏美霞
顏志宗
顏德勝
顏榮華

顏宏龍
顏凱茵
顏貴美


宋顏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每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 文。復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 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 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 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為給付之訴),始 謂已表明訴之聲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一、兩造共有土地 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被告等家族人占用大潭新 庄段165地號共有土地,部分作為魚池使用部分作為建物景 觀設施及停車場使用收益。請求該無權占有之人按共有人就 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比例,賠償共有人所受損害。二、165地 號建物景觀設施且占用鄰地166地號土地,請求該無權占有 之人按占有範圍,賠償共有人所受損害。」,並未具體載明 訴之聲明即每位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多少錢之金額,是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未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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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