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32號
PTDV,111,補,632,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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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侯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松英李木森李松森、李恆政、李永康、李
先斌、李忠明黃宇平李莉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報其繼承
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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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