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5號
PTDV,111,補,625,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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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黃金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丁文洪淑玲、黃小倩、黃鄭玉蕊、黃銘
仁、陳秀美黃朝隆黃竣毓傅玉花黃三吉黃住詳、
王齊妤、李麗秋黃麗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9,
800元(計算式:5400×5044×1/12=9198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
體被告、受告知訴訟人即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已
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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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