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15號
PTDV,111,補,615,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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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吳清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民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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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