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02號
PTDV,111,補,602,202210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李寬裕
陳慧美
李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20日不
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該聲請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2,9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2,04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7萬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