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96號
PTDV,111,補,596,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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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
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
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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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