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78號
PTDV,111,補,578,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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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羅忠厚
羅瑞和
羅瑞發
羅瑞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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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