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41號
PTDV,111,補,541,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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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堉全、鄒鎧名、鄒淑卿、鄒榮慧、鄒陳富美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原為債務人之權利,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提起之訴訟,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
被告,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
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參照)。本件原告係代
位債務人陳堉全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依上開說明
,本件原告起訴將陳堉全列為被告尚有未洽,宜撤回此部分
起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
等請均勿遮隱)。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
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
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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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