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695號
PTDV,111,司繼,1695,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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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李信慶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信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26,00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 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 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 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因第三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法 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債權人為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遂向本院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李信慶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已 執行:(一)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二)向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三)向本 院聲請公示催告、(四)申請被繼承人土地登記謄本、(五 )遺產管理人註記登記、(六)編制被繼承人遺產清冊、( 七)申報遺產稅。茲因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經本院111 年度 司執字第33976 號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 分公司為拍賣程序,為便聲請人日後於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 ,且遺產管理人報酬事實上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 酌定,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管理遺產所生必 要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445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 繼承人除戶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 、本院111 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台灣金融資產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11 年度屏金職辰字第366 號通 知、郵政匯款申請書、屏東縣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



證、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普通掛號函件執 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445 號、111 年度司家催第30號卷證查核無訛。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李信慶遺產之過程,及其所 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 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 尚屬單純,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 並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 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 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 件2,000 元至5,000 元,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係2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 信慶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6,000元【計算式: 25,000元+1,030 元(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之聲請費及 郵資費用)+ 40元(申請土地謄本費用)+15元(申請除戶 謄本費用)+124 元(掛號郵資費用),千位以下4 捨5 入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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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