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671號
PTDV,111,司繼,1671,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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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71號
聲 明 人 李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柏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巷00○00
號)於111年6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無子女,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之母,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柏呈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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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