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445號
PTDV,111,司繼,1445,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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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445號
聲 明 人 楊張美珠

楊政諺

楊程傑

楊晏綺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分別係被繼承人楊坤池(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鎮○○路0 ○00號)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
繼承人楊坤池於111 年5 月3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坤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楊坤池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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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