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59號
聲 明 人 周正彬
陳美磐
周光明
周怡秀
張周秀盆
周淑玲
郭佳錡
鄒承祐
鄒沅儒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星柔
法定代理人 鄒尚育
聲 明 人 鄭佳珈
鄭宇勛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星雅
法定代理人 鄭智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陳美磐、周正彬、周
光明、周怡秀、周淑玲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郭佳錡、郭
星柔、郭星雅、鄒承祐、鄒沅儒、鄭佳珈、鄭宇勛、張周秀盆之
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 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周輝河(男,民國 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屏東市○○○路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 年6 月23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陳美磐、周正彬、周光明、周怡秀、周淑 玲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渠等為繼承順位在前之繼 承人,渠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合先 敘明。另聲明人郭佳錡、郭星柔、郭星雅、鄒承祐、鄒沅儒 、鄭佳珈、鄭宇勛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曾孫子女; 而聲明人張周秀盆則為被繼承人之胞妹,惟查被繼承人尚有 其他子輩繼承人即周羽軒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 職權調取案件查詢清單、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 ,被繼承人既尚有上開親等在前之子輩繼承人周羽軒未聲明 拋棄繼承,則聲明人郭佳錡、郭星柔、郭星雅、鄒承祐、鄒 沅儒、鄭佳珈、鄭宇勛、張周秀盆等既為繼承親等及順位在 後之繼承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權,是渠等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