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1年度,1號
PTDV,111,司監宣,1,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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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光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
正,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同意書。
二、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吳美慎財產清冊之人選(含姓名、
地址、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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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