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光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親屬會議同意書。二、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吳美慎財產清冊之人選(含姓名、 地址、聯絡電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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