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2號
PTDV,111,司拍,132,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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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徐偉翔


相 對 人 徐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嚴伍秀枝與債務人 伍文坤於民國110年6月10日簽立借據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500萬元(同日另共同簽立同金額之本票1紙),約定清 償日期為110年9月9日。並於110年6月11日以原設定義務人 兼債務人嚴伍秀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 為擔保,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同日因信託登記,所有權移轉予 相對人徐偉翔,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後 ,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嚴伍秀枝與債務人伍文坤未依約履 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 領款收據、、存證信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船頭 192 0 9 01.62 全部 信託委託人:嚴伍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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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