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9號
PTDV,111,司拍,12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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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李蓓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蓓蓉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與聲 請人簽立借貸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5萬元 ,借款清償日期為111年7月27日,且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 約定。並於111年5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 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25,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墊款、所生之利息、票據、保證及違約金」,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21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 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蓓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枋山鄉 平埔厝 429 0 1 05.11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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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