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黃湘婷
代 理 人 劉金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志等人及債務人蔡文郎、蔡秀娟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
00000○000000○000000地號不動產,標的登記次序為本件抵
押物擔保範圍內之「全部所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邱爽(即九如鄉九如段1077-3登記順序0033
,登記次序0084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時之土地屏東縣○○鄉○○段0000○0000
地號,及因分割增加地號1077-2(他項權利證明書尚登載為
本件抵押權之擔保物)、1077-3、1077-4、1077-5地號之「
歷次土地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俾利本院確認自抵押
權設定迄今上開不動產之異動歷程。
三、經核聲請人民國111年10月11日知陳報狀所提資料,請補正
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邱許阿密、邱國明、洪素芳、蔡其賢、陳蔡玉蘭之
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
覆函。
㈡應陳報渠等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四、承上,經核聲請人所提全部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其中相對人
陳黃主蓮、邱陳風俗、陳蔡桂花、陳蔡桂枝已死亡,聲請人
亦已提出渠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故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渠等之繼承系統表(並確認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
有缺漏應補正提出)。
㈡被繼承人陳黃主蓮、邱陳風俗、陳蔡桂花、陳蔡桂枝之繼承
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
㈢應陳報渠等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五、就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麗進之部分,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㈡如有除本件債務人蔡文郎、蔡秀娟外之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六、就債權讓與通知部分,請再次確認如尚有其他債務人,應併
為陳報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如信件退回請陳報信封
封面影本)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