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58號
聲 明 人 周沛淇
陳宇騫
陳宇綸
陳湘玲
前 列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子淵
聲 明 人 周佑皇
尹明珍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周武雄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
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提出法定代理人陳子淵同意聲明人陳宇騫、陳宇綸、陳湘玲
對被繼承人周武雄拋棄繼承之同意書及法定代理人陳子淵之
印鑑證明(同意書上需蓋陳子淵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