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1年度,158號
PTDV,111,司家補,158,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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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58號
聲 明 人 周沛淇

陳宇騫

陳宇綸

陳湘玲

前 列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子淵

聲 明 人 周佑皇

尹明珍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周武雄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
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提出法定代理人陳子淵同意聲明人陳宇騫陳宇綸陳湘玲
對被繼承人周武雄拋棄繼承之同意書及法定代理人陳子淵
印鑑證明(同意書上需蓋陳子淵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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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