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92號
PTDV,111,司促,8092,2022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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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9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孫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
法第316條亦設有明文。即兩造有約定債務之履行期限,債
權人不得提前要求債務人清償。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月10日起至112年12月10日按月攤還本息4
,452元,然債務人自110年9月11日起即未按時還款,故請求
債務人給付借款餘額124,656元,及自110年9月11日起之遲
延利息(延滯金),業據其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及應收展
期餘額表為佐。惟觀諸上開契約書第14條約定,經債權人以
電話及信函催促債務人繳款,仍未獲債務人繳款,始得另請
求到期未付各期款之延滯金;第15條第3項第1款約定,經書
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得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而債權人僅以債務人未按期還款為由,請求債務人
清償全部債務,並無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7日內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
村○○巷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
影本,債權人已於111年8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其於111年9
月29日請求延長補正期間,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
證附卷可稽。故至裁定作成之日止,債權人僅得請求已屆清
償期之本息62,328元(110年9月11日至111年10月10日,共4,
452元×14月=62,328元),其餘尚未屆清償期之款項,依上開
說明,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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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