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59號
PTDV,111,司促,1215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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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謝建鴻即謝文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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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