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華安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