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侯丁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拾壹元,及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侯丁綺於民國104年12月0
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11年09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90,021元整未按期
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