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83號
PTDV,111,司促,11883,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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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曉涵


李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曉涵邀同債務人李
志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110,32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
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曉涵未依約履行
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志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8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323元 李志宏李曉涵 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 001 新臺幣110,323元 李志宏李曉涵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323元 李志宏李曉涵 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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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