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劉紹凡
劉殷碩(即劉憲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殷碩(即劉憲良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憲
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紹凡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
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至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殷碩(即劉憲良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憲
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紹凡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