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720號
PTDV,111,司促,11720,2022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謝世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