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鍾佳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佳紋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
間自110年12月2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