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656號
PTDV,111,司促,11656,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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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勤華允發農業資材行



上列聲請人與徐聰吉即吉吉觀光果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吉吉觀光果園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相對人為吉吉觀光果園
即○○○(如相對人為獨資商號),或吉吉觀光果園、法定代理
人○○○(如相對人為合夥)。
二、請確認附件(表)1編號51.金額是否更正為新台幣(下同)41,2
00元,及是否更正請求標的金額為522,03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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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