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569號
PTDV,111,司促,1156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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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恆昇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佳伶




債 務 人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玖仟元,及
其中:
㈠、①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②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10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㈡、①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零壹佰參拾元、②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
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0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①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零伍元、②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
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0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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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昇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