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421號
PTDV,111,司促,11421,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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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劉騰竣劉冠






劉重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零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騰竣劉冠孟於民
國100-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劉重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83,524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
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
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
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
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
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二、詎債務人劉騰
竣即劉冠孟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1年06月18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44,0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
債務人劉重陽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4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025元 劉重陽劉騰竣劉冠孟 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5 001 新臺幣344025元 劉重陽劉騰竣劉冠孟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001 新臺幣344025元 劉重陽劉騰竣劉冠孟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3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 001 新臺幣344025元 劉重陽劉騰竣劉冠孟 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025元 劉重陽劉騰竣劉冠孟 自民國111年0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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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