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6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馬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貳佰壹拾陸元、②貳
佰貳拾元、③陸仟柒佰陸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