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謝嵩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