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伍賜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伍賜福於107年10月17日
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
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
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
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8,176元整。(二)依本契約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849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1年7月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98,176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
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
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1年6月30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
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
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2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176元 伍賜褔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