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74號
PTDV,111,司促,11274,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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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梁海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2.1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梁海玲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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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